《意昂5平台网关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职责规定
1、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分为三类:(A)教学、(B)教学管理、(C)教学保障;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Ⅰ级为重大教学事故;Ⅱ级为较大教学事故;Ⅲ级为一般教学事故。本学年连续两次以上三级教学事故♢,视作二级教学事故;本学年连续两次以上二级教学事故👵🏽,视作一级教学事故。
2、教学事故的认定
对于已发现的教学事故🍙🧛🏿♂️,首先由教务处负责核实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发生过程和影响程度等事实🏈;再由教学事故认定小组根据相关规定,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并确定教学事故的等级。
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小组由主管教学院长👰🏽♀️、教务处、督导办及人事处等组成,负责调查、认定和处理各类教学事故🍜。
3、教学事故处理职责
三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的二级单位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教务处🦼;二级和三级教学事故由院长办公室发文处理。对于故意隐瞒本部门教学事故者或发现教学事故拖延不报者,按同类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对待。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1🛥、三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二级单位在本部门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受到三级教学事故处理的责任人,取消其在当学年中的各种院级评优资格🤏🏽。
2👨🏽⚕️、二级教学事故在全院范围内给与通报。受到二级教学事故处理的责任人,当年度的年度考核最高级别定位“基本称职”🤾🏽♂️。
3、一级教学事故在全院范围内给与通报。受到一级教学事故处理的责任人,当年度的年度考核定位“不称职”。
三🏊🏿♀️、教学事故的分类与级别
1👵🏿👩🏻💼、教学类(授课与考试)
序号 | 事故内容 | 级别 |
A1 | 在授课中宣传错误政治倾向或不健康内容 | Ⅰ |
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 Ⅰ |
A2 | 教师未履行调(停)课手续,擅自调(停)课或擅自请人代课 | Ⅱ |
A3 | 授课时未携带任何教案或教学资料🤷🏼,且因此影响正常教学质量 | Ⅲ |
A4 | 教师擅离课堂外出办理其它事情,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 Ⅲ |
A5 | 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内 | Ⅲ |
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 Ⅱ |
A6 | 任课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考前泄露试题 | Ⅰ |
A7 | 试题有严重错误⛲️♞,造成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 Ⅱ |
A8 | 命题教师不按时交付试卷,造成不能及时印制,影响考试 | Ⅲ |
A9 | 监考人员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场10分钟以内 | Ⅲ |
监考人员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场10分钟以上 | Ⅱ |
A10 | 监考老师在考场内玩手机、看书报或做与考试无关的工作 | Ⅲ |
A11 | 教师评卷徇私舞弊(如擅自改动学生试卷答案等)👍🏿,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 | Ⅱ |
A12 | 由于监考教师失误🤵🏼♂️,造成考试收回试卷数量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 | Ⅱ |
A13
| 学生成绩已报教务处后,因工作失误错、漏登学生成绩🤘🏿,累计份数达到教学班中学生人数的5%-10% | Ⅲ |
学生成绩已报教务处后🗒,因工作失误错、漏登学生成绩😍,累计份数A达到教学班中学生人数的10%以上 | Ⅱ |
2🫢、教学管理类
序号 | 事故内容 | 等级 |
B1 | 管理人员违反规定👲🏻,发放虚假毕业证书 | Ⅰ |
B2 | 私自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 | Ⅰ |
B3 | 审查不认真↕️,错发、漏发学生毕业证书 | Ⅲ |
B4 | 关于放假或全校性活动的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 Ⅲ |
B5 | 试卷印刷🪑、传送、保管等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故意泄露考题 | Ⅰ |
B6 |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变更教学计划 | Ⅲ |
B7 | 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冲突,未能在接报10分钟内及时处理 | Ⅲ |
B8 | 教学管理人员私自修改学生成绩 | Ⅱ |
B9 | 未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教学时间擅自调动学生,导致学生不能按计划参加教学活动 | Ⅲ |
B10
| 学期第2周时,除不可抗因素以外,所缺教材占该学期所用教材总数5%-10% | Ⅲ |
学期第2周时,除不可抗因素以外🧖🏿,所缺教材占该学期所用教材总数10%以上 | Ⅱ |
3🧑🏽🎄、教学保障类:
序号 | 事故内容 | 等级 |
C1 | 非不可抗原因造成早班车迟到👍🏿,致使教师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 | Ⅲ |
C2 | 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停电⏬😩、停水🛏,致使上课或实验中断🍹,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 | Ⅲ |
C3 | 教室管理人员疏忽,延迟开门时间 3分钟以上,影响上课或考试 | Ⅲ |
C4 | 未经教务处同意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活动。 | Ⅲ |